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公司快讯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9/1/22

文号     沪国税所[2009]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1-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doc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715号1201、1101室     邮编:200061
总机:8621-52918989     传真:8621-52918777    E-mail:shzzcpa@online.sh.cn
copyright © shszcpa.com         骏远高科技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