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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9/1/22

文号     沪国税际[2009]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1-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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