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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11/3
文号: 沪财税[2011]9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0-2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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