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11/3/22 |
文号: 沪国税所[2010]1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04-0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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