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0/8/23 |
文号 沪财库[2010]2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10-7-20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市级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有关单位在国际招标业务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凡政府采购中依法予以采购进口产品,涉及跨境贸易的,应尽量使用人民币结算。 二、凡可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各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该事项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注明。 三、各银行在办理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有关收付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政府跨境采购”。 四、为便于境内单位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活动中向境外供应商支付人民币款项,各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外供应商开立“非居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收付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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