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公司快讯

关于本市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2010/6/11
文号     沪国税进[2010]1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10-5-2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见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功能升级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62号,见附件2)的要求,为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退税服务,市局在前期部分单位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决定在本市推广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内容
  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设了生成各类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的功能,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可向申请业务提醒服务的纳税人及时提供有关出口退税办理环节的各类信息。目前,系统支持生成的业务提醒信息除国税函〔2009〕448号文列举6类外,另增设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二、服务方式
  经前期试点,发现现行退税审核系统暂不支持货便函〔2009〕162号文所述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业务提醒信息,故本市暂向申请企业提供手机短信业务提醒服务。待总局改进完善后,再另行开通电子邮件服务。
  三、职责分工
  本市将于每月5日、2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组织生成和发送上述7类业务提醒,其中《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的回收和信息维护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醒信息生成和导出工作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提醒信息转换和传输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送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
  四、启动步骤
  1.市局将从5月20日起在现行退税审核系统内开通业务提醒短信服务,有关本次业务提醒新增设的操作菜单和岗责分配如下表所示:
    

  2.请各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向所有户管出口企业发放《申请表》,并最迟于7月30日完成申请企业《申请表》的回收和信息维护工作(注:《申请表》内的企业电子邮件地址仍须录入维护),市税务三分局从7月5日起对已完成信息维护的申请企业,每月两次组织信息生成和导出工作。今后,对于申请业务提醒服务的新办退税认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于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维护工作。
  3.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业务提醒服务推广期间主动关注运行动态,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将上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愿选择提醒信息项目可参考表样附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发送短信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二)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通过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下载: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链接: 
  1 、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2 、货便函〔2009〕162号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715号1201、1101室     邮编:200061
总机:8621-52918989     传真:8621-52918777    E-mail:shzzcpa@online.sh.cn
copyright © shszcpa.com         骏远高科技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