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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28

文号     沪财税[2009]9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 2009-12-28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契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市财政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名单所列的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办理契税减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2.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房屋的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5.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途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说明书;
  6.契税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办理材料。
  三、各契税征收单位需要核实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情况、数据时,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四、各契税征收单位应当加强与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确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契税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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