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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9/12/3
文号     沪国税进[2009]5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9-1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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