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2009/7/2 |
文号 沪财会[2009]6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9-6-26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主动积极地与同级工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会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步骤,加强逐级培训和业务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切实按修订后的《工会会计制度》做好新旧衔接工作,规范工会组织的会计核算,加强工会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工会会计制度 2.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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