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八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审批事项的通知-外高桥 |
2009/3/13 |
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
关于二○○八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企业纳税人: 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国税总局即将颁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取消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采取“后续管理办案”方法,内外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实行审批制。现就二○○八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事项的申请要求明确如下: 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 1. 现金损失 2. 坏账损失 3. 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 4. 固定资产损失 5. 在建工程损失 6.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7.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8. 股权投资损失 9.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 10. 无形资产损失 11. 其他资产损失 二、 企业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上述情况不予审批,由企业填制《企业财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随同报损资料上报。(说明:企业股权投资零转让发生损失还需报批) 三、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时间 1、受理申请时间:内资企业应于2009年3月16日前,外资企业应于2009年3月25日前,由第一税务所四楼一窗式受理企业财产损失事项。 2、受理申请资料:企业需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和《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表式》相关表项,企业财产损失上报资料按税务机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可至外高桥保税区政务平台(网址:www.waigaoqiao.gov.cn)公告通知栏查阅下载附件。 四、原2009年3月3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核)通知》作废。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1、 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表式 2、 企业财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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