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等文件一起,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除文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相关税种。新政策与前述几个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照,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 【相同点】经营范围相同新政策规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个体经营人员,不享受税收优惠。 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减免额度相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属于审批类减免原政策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区别】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新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范围不同新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范围比原政策扩大了。 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新政策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明确,对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相关税种中扣减。同样,新政策与前述几个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照,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 【相同点】优惠对象相同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 强调享受优惠为新增岗位人员新旧政策均强调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就业失业人员。 所附条件相同要求招录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减免定额标准相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上述税种。 扣减内容相同强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服务型企业范围进行界定规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企业,同时强调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区别】所持证件不同新政策规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取消一项授权鉴于《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新政策取消了原定授权。 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仍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则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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