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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规定
2011/2/18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今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今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这部分企业缴费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即2000元),不征收个税。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该规定可令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企业年金个税税负有所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中明确:

  一是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税。

  二是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税。

  而此前,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不论个人月工薪收入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是否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这部分缴费,都视作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个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另外,在该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还就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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