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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有变
2011/2/17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针对该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称,上述政策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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