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支付给外聘大学教师的讲课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外聘教师取得贵公司支付的讲课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贵公司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日起至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112号)第一条规定: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四条规定:扣缴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须于支付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1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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