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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有章可循
2010/1/20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该办法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稽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稽查部门负责提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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