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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作出明确
2009/11/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近日,总局下发了《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下称《通知》),就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寿保险冠名发票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票种如何衔接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就需要简并的票种和启用的新版发票规格,《通知》提到,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二)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五)铁路客运餐车发票,采用通用定额发票。

  (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

  (七)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

  《通知》中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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