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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个税可延缴6个月
2009/1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若因股票转让受限,导致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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