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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规定防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风险
2009/10/14

    财政部日前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称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

    未防范财务风险,财政部同时规定了两项硬指标。即金融控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应当保持在125%以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在投资和经营活动上,财政部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同时“实现合理布局,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

    同时,财政部在该文件下发的通知中,针对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子公司表示,此前与该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据了解,尽管金融行业内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多家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也相继涉足金融控股投资等业务,但目前仍没有相关正式法规对其进行监管。财政部表示,此次的规定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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