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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企业按比例从职工工资提取培训费
2009/8/7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比如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不足等。
  此外,国家将建立职业分类制度。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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