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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政策盘点之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9/7/27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点击查看专题的平稳运行,2009年上半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40多个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就主要的政策进行梳理。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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